镇保从业人员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当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本市镇保从业人员第一次住院或者急观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0%;第二次及其以上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5%。镇保从业人员每次住院、急观所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镇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镇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自负。(最高支付限额的的具体金额,在每个医保年度初公布。2010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6735元)
镇保从业人员在急观后直接住院的,以及在住院期间发生转院住院的,作一次住院。镇保从业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连续住院超过6个月后,作另一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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