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当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本市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第一次住院或者急观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0%;第二次及其以上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5%。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次住院、急观所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镇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镇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自负。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