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或股票期权是不是属于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享受的期权计划种类非常繁多。比较常见的有几种:1.纯粹外国上市公司的期权;2.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发行ADS或ADR以后享受期权;3.中国上市公司劳动者所享有的期权。海外期权行权的方式也有几种:1.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规避中国法律采取劳动者的期权由外国银行代持和代售的方式;2.直接为劳动者在外国开立海外个人账户,进行期权的购买和抛售操作。

与期权有关的争议,其实涉及到了两个部分:一是享受期权本身;二是期权产生的利益。期权或期权利益是不是工资的组成部分,至今仍存在较大的争议。张滔律师认为,期权不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其性质与绩效奖金比较相似,是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但是由于其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这决定了期权不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从上海法院的判例中,可以看到上海法院也认为期权不属于工资的范畴。因为期权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期权争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按照民事纠纷的受理。

张滔律师接受的咨询中,期权的争议往往涉及到跨国公司的在国外上市母公司的期权利益。由于现行的中国法律中国公民是不得持有海外公司的股权,因此都实行虚拟持有、代持有、信托等方式实行期权激励。在发生争议的时候,这样的安排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劳动者在举证和法律适用时会面临更大的考验。

上海法院对于期权利益比较著名的判例有:

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期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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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11/9/3作者:张滔律师

劳动法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精通劳动法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特聘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