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务提供者向雇主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的,可以向雇主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1.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过错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雇主对伤害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只有雇主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过错程度大承担的责任就大,过错程度小承担的责任就小。工伤赔偿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3.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与工伤有相似也有不同,由于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有的看上去相似的赔偿项目其背后的赔偿原理也是不同的。具体项目有: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提供劳务人员死亡的情况下还会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4.典型案例
王阿姨是某食品的超市驻点促销员,她在上班时滑倒,导致骨折。王阿姨是退休人员,因此她申请工伤认定,长宁区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属于工伤的结论。王阿姨就向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聘用她的食品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上班时滑倒,王阿姨自己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判定食品企业承担90%的赔偿责任,王阿姨自己承担1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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