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8日现场咨询六:孕期和医疗期工资的计算

案情:完某是某大型电器零售企业的主管,其怀孕后用人单位要求其选择:或者离职,或者病假,或者去偏远门店上班。完某选择病假。单位给予其每月600多元的病假工资,在产前假期间给予1000多元的病假工资。2010年初,完某生产后因请假不被批准主动离职。完某问其病假和产前假的工资应当是多少?

解答:

一、病假工资。计算公式为: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基数×病假工资系数。

1.病假工资基数: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由此计算所得的病假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2.病假工资系数: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i)如果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满6年不满8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满8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本人工资的数为本人工资的100%;

(ii)如果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3年以上的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病假工资的上下限: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积后得出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回到本案,完某的病假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用人单位有义务不足。

二、产前假工资。产前假工资为月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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