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13条理由

《劳动合同发送》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张滔律师现归纳如下。你可以比照自己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了解自己属于哪一种情况,然后进一步考虑用人单位所依据的理由是不是符合客观事实,还是用人单位无中生有、歪曲事实。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10.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1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

最后编辑于:2011/8/27作者:张滔律师

劳动法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精通劳动法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特聘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