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就读的外省市户籍大学生是否能享受本市医保待遇

    江苏籍考生小张,今年秋季被本市某重点高校录取,想询问在校期间是否能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是否需要办理医保卡?
    答:根据政策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2011年为每人每年80元。各院校为入学的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大学生参保后可以享受普通门急诊和住院的待遇为: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院校按不低于90%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大学生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根据政策规定,大学生门急诊就医和住院医疗无需使用社保卡或医保卡。在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应先到本院校医疗机构(院校无医疗机构的可委托附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除个人自负部分向学生收取外,其余由院校承担,并予以记账;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经转诊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向院校申请报销;在本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个人现金垫付后回学校可按规定申请报销。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各院校应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医院。大学生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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