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和不参加社会保险将受严厉打击

2011年5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逾期拒不改正的,除罚款外,还将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涉及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的,若拒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除对用人单位作出罚款外,还将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以罚款。从现在开始,拖欠工资和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6月17日下午召开的全省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再动员视频会议,就6月开始的为期4个月的专项行动作出详细部署。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查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包括审查用人单位工资制度和分配办法中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有无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主要分配标准的行为或者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社会保险参加和缴费情况,重点对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情况进行检查;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规模以上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
专项行动制定了严格的执法标准。发现用人单位30日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限期5日内完善手续,办理用工备案,否则每涉及一名劳动者罚款2000元,最多不超过2万元,对因用人单位原因逾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予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每涉及一人,罚款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涉及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人按500元标准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以罚款,最多不超过5000元。涉及劳动者人数超过30人的,除每涉及一人罚款1000元外,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罚款起点为5000元,超过30人后,每增加一人增加1000元,最多不超过1万元。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