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8、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理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39、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法》、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4、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都可以起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8、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4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50、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1、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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