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事实
遭遇公司侵权还被辞退
2002年,老吕来到某构件公司工作,从工人到车间主任,一干就是8年。2010年春节前,老吕跟公司领导发生了矛盾,公司以生产任务不足为由将老吕辞退了。不久,老吕来到所在区的仲裁委员会,请求构件公司向自己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费、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2万元。
对老吕的申请事项,构件公司的领导不予认可:公司与老吕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关系,公司以计件形式向老吕发放报酬。公司在与老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每月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车间承包经济效益额的80%发放月工资,余额在年底评级后一次性发放,而且约定无周末休息、无节日加班费。公司之所以没给老吕缴纳养老保险,是因为老吕是农业户口,无法缴纳养老保险。针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领导说是老吕本人主动提出辞职的,他辞职时也没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过调查了解,裁决支持了老吕的申请事项。构件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例剖析
单位应为职工补缴社保
老吕与构件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法庭上,构件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两份生产任务单,以证明公司与老吕之间是承包关系且老吕承包计酬是计件形式,但老吕对这两份生产任务单不予认可。由于公司没有提供其它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法院对公司与老吕系承包关系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老吕和公司提供的工作单记载,老吕的工作天数超出法定工作时间标准,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法院认定公司须向老吕支付加班工资。
庭审中,构件公司强调老吕是主动辞职,所以单位无须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法院认为老吕无需经过单位同意即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公司仍要向老吕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构件公司向老吕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费、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万元。
专家点评
工会律师提醒劳动者
遭遇侵权可向劳动监察投诉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会律师、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严严。
徐律师说,以“承包”形式用工的定义是承揽或承包人按照“定做”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或定做人给付报酬,双方在地位上是对等的、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而本案中的老吕与构件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并且老吕要遵从公司的管理规定,与公司具有人身隶属关系;而且构件公司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每月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车间承包经济效益额的80%发放月工资,余额在年底评级后一次性发放,这些证据足以表明老吕与构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非承包关系。
既然双方成立的是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也就是构件公司就要为老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针对农业户口的劳动者的养老保险问题,北京市早就出台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以现金形式发放未缴纳养老保险经济补偿金。
另外,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已经实施,对于补缴社会保险以及社会保险异地移转都有了新的规定。徐律师提醒广大读者要重视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遇到有不缴纳保险或要求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的单位,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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