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参保后,个人帐户资金如何计入

    老赵离退休还有一年多,目前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听说自今年7月份起,本市将为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想询问参保后是否有帐户资金注入?失业期间的缴费是否能视作缴费年限?
    答:根据政策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简称“失保中心”)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日起,按照本市城保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规定参加城保且本医保年度初未预计过帐户资金的失业人员,医保部门将会为其个人医疗帐户计入资金,计入标准按照本市城保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即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中途参保的,按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的当月至医保年度末月一次性预计入相应月份的帐户资金。计入标准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及年龄相关,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费部分(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1年为2338元/月。缴费比率为14%,其中2%视为个人缴费);二是根据年龄定额划拨部分。老赵今年59岁,失保中心为其医保每月缴费额度为46.8元。根据规定,45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定额划拨标准为一年420元。因此,老赵医保帐户重新开通后,个人医疗帐户预计入总额应为46.8×8+420/12×8=654.4元。
    另外,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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