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举(化名)是某贸易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3000元。但是,公司每月仅按2500元为缴费基数给他缴纳社会保险金。于是高×举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回放】
高×举(化名)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3000元。
在三个月的试用期间,公司每个月给高×举发2500元;从第四个月开始,每个月发3000元。
合同期满后,高×举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高×举吃惊地发现,公司每月仅按2500元为缴费基数向社会保险机构为他缴纳社会保险金。
高×举懂得:缴费基数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将来自己退休后退休金的多与少。
他向公司提出补缴的要求。
公司对他说:这是不要紧的,每月按2500元缴费才几个月,对退休金的高低没有影响。
高×举说不过公司,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从4月份起,按3000元缴费基数为他补缴社保金。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高×举的仲裁申请获得支持,公司按缴费基数3000元的标准为他补缴社保金。
【专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缴费基数的多与少,直接影响将来退休后退休金的高低。很明显,不按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费,既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