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化名)与某交通公司签订了10年期限劳动合同,但他干了不到两年就提出辞职,公司勉强为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他秋后算帐,要求林×海返还汽车驾驶培训费用、全部生活补贴;返还公司为他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案件回放】
2007年11月7日,林×海(化名)与某交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限自2007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
劳动合同约定:林×海的工作岗位为汽车营运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交通公司收取林×海技能培训费438元、资信保证金1000元;公司为林×海提供驾驶汽车技能培训,报销培训费用3800元、考试费710元,发放生活工资/月(补贴)12085元,年终奖金2943.59元、高温补贴600元。
林×海由于个人原因,2009年1月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你劳动合同期到2017年11月才终止呢,为何要走?”
交通公司开始不同意林×海辞职,但经不起林×海的软缠硬磨,勉强为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交通公司来个秋后算帐,将林×海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林×海:
1、返还汽车驾驶培训费用、全部生活补贴。
2、返还公司为他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1、支持交通公司关于林×海返还汽车驾驶培训费用4510元的仲裁请求,但应从中减去其个人己缴交的技能培训费438元及资信保证金1000元;
2、交通公司要求林×海返还各种生活补贴,特别是返还公司为他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给予驳回。
【专家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在2007年11月至2009年1月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林×海已为交通公司付出了劳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其工资。因此,林×海依法享有生活补贴及奖金的权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也把社会保险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交通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为林×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交通公司要求林×海返还社会保险费,是完全无法律依据的,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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