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7年6月至2008年2月在某企业作电焊工,其间企业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遂于2008年3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企业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
那么,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要求现金补偿吗?这种情况下,员工应该怎样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醒员工注意:对于本案,最好的处理办法是应该向法院起诉单位或者向社会保险中心投诉要求补缴社保,而“要求企业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的请求是不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的。
由于社保政策全国并未统一,故仅根据北京地区的法律实践进行探讨。
首先,要明确的是,员工与单位之间有关社保缴纳方面的纠纷不是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受案范围,故张某 “要求企业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的请求是不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的。针对此纠纷,张某只能通过到法院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
其次,有鉴于社会保险制度是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和管理,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缴费义务,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经济帮助和补偿而制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单位应缴部分以现金形式发给劳动者,就不能保证每个劳动者都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势必影响到劳动者退休后能否领取养老金、能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他诸如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待遇等也将相应受到损害,此做法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悖。因此,张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故如果张某以“要求企业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为由向法院起诉的话,法院也会驳回张某的请求。
针对本案,最好的处理办法应该是员工向法院起诉单位要求补缴社保。员工 “要求企业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的请求是不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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