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者能否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王某因学历较低,在求职中四处碰壁,遂用其哥哥的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到某公司应聘,顺利通过了面试,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想3个月后,他在车间意外受伤,公司在为其申报工伤时,被工伤保险部门审核出王某系冒名顶替。工伤保险部门遂拒绝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也认为他存在欺诈行为而不予工伤赔偿,遂引发劳动争议。
    那么,王某采用冒名顶替的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能否认定王某与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该对其进行工伤赔偿吗?提醒企业的hr:公司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对王某进行处理,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王某采用冒名顶替的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王某与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对此,虽然王某有错在先,但其本人实际上在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并领取工资报酬,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应当视为与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该对其进行工伤赔偿。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
    从实质要件而言,首先是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行为;其次是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如用人单位提供报酬、福利待遇;再次是劳动者已纳入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系。
    形式要件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无效劳动合同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一条第2项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第六条第82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此外,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本案例来看,王某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各项要件,应当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至于王某采用冒名顶替的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对王某进行处理。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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