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约定以发放现金代替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法定性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强制性地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征收一定的保险费,以确保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待业、死亡等情况下,其本人或供养的直系亲属能从国家获得经济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是,1995年的《劳动法》未将社会保险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使得很长一段时间内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特别将社会保险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法》针对实务中用人单位拖欠缴纳社保费的问题,也作出了新规定,即賦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强制划拨或拍卖欠缴单位财产,并对欠缴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权力。可见,《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后,如果企业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和更高的违法成本。

社会保险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凡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险种依法参加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五大类别,通称“五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保险费则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能与劳动者约定发补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吗?

冯某于2007年5月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冯某是外地户口,因此提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由公司将保险费以补助的形式直接支付給他,由其自行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并要求其出具了书面声明。2008年3月,冯某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給公司造成5万元的经济损失,公司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了与冯某的劳动合同。

冯某离职后,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科技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公司为其补缴。

[审理结果]

劳动监察大队作出处理决定,要求公司为冯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按照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期限补缴社会保险费。

【律师点评】

实务中,不仅是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时候劳动者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也不愿意缴纳社保费,比如户口在外地,恐怕将来社保关系不好转移;或者收人较低,手里多点现金更实在,因此,劳动者也更愿意让企业将社保费折成现金支付给其本人。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为了图省事或降低费用,就让劳动者出具自思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书面声明,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了。

本案的结果,可以说给这些企业上了重要的一课。即便不缴纳社保费是劳动者提出的,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将社保费以补助的形式支付给了劳动者,但这些都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免除公司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策应对】

1.对于新员工,企业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可以按新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或员工社会保险转移单记载的基数确定。

2.对怠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企业可以分情况区别对待:对由于地域限制,确实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地方缴纳社保的,企业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参保证明或缴费凭据,同时将相应的社保费支付给其个人。

3.对故意或由于员工自身过错导致无法办理社保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提交办理社保登记所需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以及不予提供的相应法律后果,并保留好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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