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条件
主体必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即劳动者。
也就是说,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劳动中受到损害的,不能通过认定工伤获得相应的救济,如退休人员,在校大学生等。
劳动者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
劳动者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判断这一点,实践中主要依据“三工”要素来分析,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如果满足上述“三工”要素,则可以认定事故是在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
事故与劳动者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原《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只要是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并受到伤害的,不论职工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或负有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是,新《工伤保险条例》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新规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
二是,要求职工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该规定,职工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职工不承担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被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之内。
违章作业致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孙某2006年5月起在某建筑公司做泥瓦工,日工资3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9月8日下午,孙某接受公司安排参与维修某企业家属楼。在作业时,五楼的拐角处有两个窗口相隔约1米左右,孙某为图省事,违反公司操作守則规定,从一个窗口往另一个窗口跳,不章坠下摔成重伤,被当即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肘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臂骨粉碎性骨折,右脚关节骨折。事后,公司未作出任何处理,孙某向公司提出应认定为工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建筑公司认为,孙某是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受伤的,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因蓄意违章而受伤、致残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不同意孙某的要求。孙某只得自己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受伤而引起的工伤争议。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即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职业伤害,无论事故的责任是由用人单位、职工,还是第三者引起的,也无论用人单位在引起事故上有无过错,受伤害的劳动者主观上有无过失,均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都应承担工伤待遇的给付。当然,不是所有的违章作业致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蓄意违章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是,如何界定蓄意违章,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法理上理解,蓄意违章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而且须是以破坏生产、经营秩序为目的的,绝不是过失违章或一般的明知。
本案中,从孙某的主观心理状态分析,孙某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故意。因此,孙某的行为只是一般违章,而不是蓄意违章,应认定为工伤。还需要指出的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巳于2007年11月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其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因此,在工伤认定及其他相关问题上,企业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殊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1.职工从事领导临时指派工作受伤职工从事本单位领导临时指定工作负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主要看两个方面:
一是确实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职工直接上司的指派,二是从事指派的临时工作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有利于国家、社会利益。如满足上述条件,则职工负伤应认定为工伤。
2.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于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于自杀、自残行为,都应认定为工伤。
3.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并非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职业病或相关病症。“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而不是实际发病时间。
4.职工因检举违法违纪行为,遭打击报复受伤这类案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5.为了鼓励劳动者见义勇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因此,这类案件不必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等“三工”要素,只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负伤、致残或死亡的,都应认定为工伤。
6.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或代表单位参加运动会中受伤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而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不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瘅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事故伤害发生日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曰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已参保职工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一旦证据不足无法举证的,则工伤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