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看护期满后多待四天 公司称其“私签”拒付劳务费

月嫂看护期满后多待了四天照顾孩子,而母婴看护公司称该名月嫂“私签”合同,从而拒付劳务费。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月嫂与母婴看护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案。
原告刘某诉称,2011年6月10日,原告入职被告某母婴看护公司工作,职务是母婴护理。该日原告被安排到北京世纪坛医院为贺某及其婴儿做母婴护理工作。原告于6月13日上户(到贺某家里做母婴护理),7月9日完成工作任务后下户。工作期间,原、被告未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月提成劳务费4680元,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上述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6月13日至7月9日的未付劳务费4680元。
被告某母婴看护公司辩称,原告存在“私签”行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故不同意诉求。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存在劳务关系,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看到过及认可培训守则,故被告提供的培训守则不能作为约束原告的证据,不能确定刘某存在“私签”行为。退一步讲,即使刘某存在“私签”行为,因被告并无证据证实双方曾约定刘某不得“私签”,故该行为亦不影响刘某主张劳务费用。最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4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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