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北京铁路局下属北京动车客车段检车员,国庆长假的铁路运输高峰刚过,他便倒在了工作岗位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先生之死为“视同工伤”。王先生的妻子张女士认为北京铁路局提供的不合格劳动条件与丈夫之死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铁路局支付其死亡赔偿金6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女士诉称,其夫王先生在职期间常年加班,后多次因身体不适向单位提出休假治病,但均未得到允许,这种高强度的劳动最终导致王先生猝死在工作岗位上。张女士认为,其夫过劳死的直接原因系单位提供的恶劣劳动条件,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本案中,王先生的母亲及大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明确表示不参与诉讼。
庭审中,被告北京铁路局辩称,单位并未侵犯王先生的合法权利。王先生之死经工伤认定部门确认后,该单位已经在第一时间作出了妥善处理,依《工伤保险条例》向王先生的家属支付了相应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向王先生与张女士之幼女每月支付一千余元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成年,并依其内部规定将王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已成年子女录用为职工。在此之外,单位已经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故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提供的证据并未显示王先生存在长期加班、劳累以及因此致死的事实,亦未显示有医生建议休息的内容以及曾向单位提交病假申请但未获准许的情况。且根据相关规定,王先生之死已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其直系亲属已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北京铁路局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法院认为张女士要求北京铁路局在工伤保险待遇之外另行赔付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宣判后,张女士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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