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男高女低合理吗?

女职工关×婷(化名)入职某制品厂任制造工。入职时间虽短,但其技术水平高,甚至还超过了一些男工的产量。然而在领取工资时,发现自己的工资比同车间一般男性员工工资低,于是申请仲裁。
【案件回放】
2008年6月,女职工关×婷(化名)入职某制品厂任制造工。
关×婷很快适应了工作环境,与同事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其熟练的技术水平,也得到了单位的认同。
2008年9月,关×婷在领取工资时发现,自己的工资比同车间、同工种、同岗位的一般男性普通员工的工资低,便向人力资源部询问。得到的答复是:你是新入职的,适应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况且在体力上毕竟不如男性,因此工作业绩不如其他工人,所以工资也就少了。
不问则可,一问倒让关×婷想不通了:
1、自己虽来厂几个月,但所从事的工作与其他同事毫无差别,而且在技术上也较某些男工熟练,不存在工作业绩不如其他工人。
2、自己虽是女性,在体力上与男性确实存在差异,但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对体力的要求并不高。
3、凭自己的技术优势,不比其他男性职工的产量少,甚至还超过了某些人的产量。
因此,关×婷认为单位所持理由的不能成立。在与单位协商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其与男性制造工相同的报酬,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按与男性制造工同等的工资标准,向关×婷补发差额并支付差额部分25%的赔偿金。
【专家评析】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1994〕289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这里的“劳动报酬”,不仅限于工资,而是泛指企业内的各种利益分配,包括基本工资或薪金,以及任何附加报酬(即所谓的福利),如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另外,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一)项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本案中,单位制造工这一工作岗位,不属于女职工不能从事的劳动,关×婷有权在这一工作岗位上工作;同时,关×婷的劳动成果也达到了整个车间的平均水平,甚至还超过了某些男性职工的生产量。这说明,关×婷已完全做到了与男性工人“同工”,那么单位就必须依法向关×婷支付与男性职工“同酬”。且本案中单位并未与关×婷约定试用期及试用期间的工资,因此单位主张因关×婷新进入单位而待遇稍低的主张亦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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