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合资公司领导层年底经研究决定,为了提高员工对本公司产品的认知度,年底前两个月(即岁末的11月和12月)的工资构成中以公司产品内销的形式冲抵一部分,也就是实际打到员工工资卡上的钱扣除一部分用来购买公司的自产产品。员工的部分工资以公司产品所代替。
到了发放工资的日期,很多员工注意到自己的工资卡上少了一部分钱,便向财务部门提出异议。公司财务部门答复称,公司市场部很快会将相应价值的公司产品发放到公司员工手中。部分员工表示,公司产品自己用不上,坚决不同意用公司产品冲抵自己的工资。
公司此时由人事部门出面表示,希望员工同意公司的上述做法,如果员工不同意,则在合同到期后不予续签。几个个性要强的员工听到此言后,非常光火,表示要到劳动仲裁部门讨个说法。人事部门针锋相对,并表示,公司有权利在合同到期后不予续签,不怕员工提起劳动仲裁。
数日后,几名员工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庭审纪实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认为,该公司以公司产品代替货币发放工资违法,以提高员工对本公司产品的认知度不能构成正当理由,公司不能以实物代替货币发放工资。
专业提示
1、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所以,公司在决策有关制度时,不能只凭感觉和良好的愿望,必要时应当向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3、人事、财务等公司管理部门,在处理公司与员工的矛盾时,应当观察所涉员工的性格,因人而异,采取不同措施。总的原则,应当将矛盾化解在初期,避免将小矛盾激化成大矛盾,最后闹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费时费力,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对于自己以后的工作开展也有不利。
4、对于本次事宜,可以换一种角度实施,就既可以合法,也能让很多员工予以接受:
(1)先在公司发布公告,内容大致为:年底将至,为了使公司员工享受在公司工作的优势及提高员工对公司产品的认知度,公司决定对本公司员工以优惠价格(成本价)出售一批本公司产品;如果有需要的员工,到公司财务处登记,并签署有关书面文件(同意所购买产品的价款直接从员工工资中直接予以扣除)。
(2)等到工资发放日期,将购买公司产品员工的工资扣除相应部分即可。
(3)注:这样操作,既人性化,也比较容易为员工接受。一般来说,员工都以能以“内部成本价”买到本公司产品为荣。(北京劳动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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