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3休1,她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案情介绍

2008年1月,华女士进入上海某物业公司干保洁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总经理告诉她:“你每月工资1000元。在工作时间上,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你需要每天工作12小时,工作3天休息1天。”

华女士工作的半年中,公司仅仅支付每月1000元的工资,从未支付过加班费。2008年7月初,作为家庭支柱的华女士突然病倒了,家中的积蓄和她微薄的病假工资已远不能支撑她住院的费用和维持家用。

探望她的亲友了解了她的工作状况后,告诉她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给她。于是,她向公司总经理提出了支付加班费的要求,但总经理表示,因为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所以,华女士索要加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经过咨询,7月中旬,华女士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为诉求,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表示,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实,该公司的综合工时制度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最终,经仲裁委调解,物业公司与华女士达成一致,公司支付华女士加班加点报酬共计5000余元。

案例分析

从本案看来,华女士做三天休一天,且每天要工作12小时,这大大超过了标准工时制规定的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规定。企业是否可以自行实行特殊工时制?是否实行特殊工时制就没有了加班工资?尽管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但分析本案,我们还是可以对这些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一、什么是综合工时制?

从本案争议表面来看,是华女士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而问题的核心则是特殊工时制度下工资的支付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特殊工时制,是相对于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在我国主要包括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国家设立特殊工时制度的目的,主要是基于特种行业、特种工作的特殊需要。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特殊行业的职工实行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方式进行工作和休息,但是其综合计时周期内的总工时应该与标准工时制的相同。

二、综合工时制下如何计算工资报酬?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折算方法可以算出,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时制,职工的月工作总时数为166.64小时,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时工作制度,劳动者季度内工作总时数为500小时,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时工作制度,劳动者年度内工作总时数为2000小时。依据《劳动法》规定,综合工时制同样适用每工作日不得超过11小时,每月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该部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是按原工资报酬的300%来支付加班工资。

三、企业能自行实行综合工时制吗?

就像本案中的一样,一些用人单位往往说公司执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时制,因此没有加班。由于一些劳动者对特殊工时制了解不多,往往就给懵住了。其实单位这种说法是错误的。首先,凡是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也就是说,要有批准的文件。任何企业都不能自行实行特殊工时制。其次,即使一个单位有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准文件,也不是意味着该单位所有岗位、所有职工都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一般情况下,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只是对某些特殊需要的单位和岗位,不可能一个单位全部适用。

依据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却未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的,劳动者的工时制度应当按标准工时制度对待,超过标准工时的就应当算作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本案中,物业公司并未报批实行综合计时制,那么,华女士就应该实行标准工时制。也就是说,华女士工作日8小时以外的加点工资,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其150%的工资报酬,而休息日工作的,要安排补休或支付200%的工资报酬。此外,如果华女士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的,要按照法定假日加班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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