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及时答复 职工有权误认为默许

女员工申请延长哺乳假期,以为公司已默许,可当回老家过年后,却收到一纸《开除通知书》。日前,徐汇法院判决,服装公司应支付盛女士哺乳假工资37623.95元、生育生活津贴差额12803.52元、病假工资14557.86元、疾病救济费10842.59元和延误退工损失6600元。
40岁的盛女士来自江西,2002年起在某服装公司的徐汇门店工作。2007年2月27日,盛女士因病去医院就诊,并自同日起告病在家休息。2007年5月,盛女士经医院诊断怀孕,翌年1月生育一子,后提出延长哺乳假不再上班。2009年3月1日,盛女士收到公司发出的一份书面《开除通知书》,双方遂起争端。盛女士先后两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扣发的哺乳期工资、病假工资、赔偿金及补办退工手续及缴纳生育保险费等,均未获得满意结果,于是起诉。
庭审中原告盛女士诉称,进入公司工作后,一直在公司的徐汇门店担任经理,怀孕生子后,曾向公司申请哺乳假,其间还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盛女士本想复工,但公司要她去曹家渡门店上班,她因实际困难无奈申请延长哺乳假,以为申请已被默许。2009年的春节,她回江西过年,回到上海后才知道公司发过一份归岗通知书,经电话联系,得知已被开除。盛女士认为,公司的行为显然违犯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侵犯了哺乳期员工的合法权益。
被告服装公司在书面的答辩状中称,盛女士在该公司任职十余年,对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十分熟悉,其作为店经理更应当以身作则。根据规定,盛女士应销假归岗上班,公司也曾多次打电话,均被盛女士以“小孩太小无人带”为由拒绝。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向盛女士发出归岗通知书,要她于2009年1月7日返回工作岗位,但她置若罔闻。因此,公司发出《开除通知书》,解除与盛女士的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盛女士向公司申请了哺乳假,公司未及时答复,这段时间盛女士有理由相信公司默许了她的申请。因此,公司应支付这一期间的哺乳假工资。公司发出归岗通知书后,因为盛女士自身原因没有按照该通知的要求上班,该后果则应由自己承担,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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