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两倍工资赔付的解答

近日,本报帮办热线接到一些读者关于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电话。究竟哪些条件才能申请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支付标准是什么?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此作了解答。

该局一负责人举例说明了支付二倍工资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案情介绍:

申某于2007年7月入职某汽车修理厂,未签劳动合同,月均收入约1700元 (基础工资500元+岗位津贴200元+工龄工资100元+效益提成)。2009年11月13日,申某未按规定项目填写单据,导致结算错误,单位按错误额对其罚款,双方发生争执。2010年1月23日,单位调整申某工作岗位。申某不愿,便书面提出辞职,并以单位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等为由,提出仲裁申请。其中,对二倍工资主张为:要求对方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共11个月的差额187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支持申某对二倍工资的主张。申某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加申某的主张,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相关法律:

根据《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中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生效日为2008年1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日为2008年5月1日。

对应分析:

1、2007年7月申某的入职日未签劳动合同,即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日。

2、2007年9月申某入职日之后的60日内,申某可以申请仲裁。之后,超出《劳动法》规定的时效。

3、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本日即为申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日。至2月1日起,申某即可主张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

4、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规定劳动争议时效为1年。同时规定,本法生效前的争议,按《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因此申某不得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起仲裁申请。

5、2008年7月,申某入职满1年之次日,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6、2009年1月1日,申某“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满1年,之后超出申请时效。2010年1月23日,申某申请仲裁,主张对方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时效。

从前述时间点可知,申某在2008年2月1日至2月28日止申请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月1日起到4月30日止,申某提出申请超出时效。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时效后,申某又可以对2月1日后未签劳动合同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申某可以申请的二倍工资期间为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7月其入职满1年之前一日。

特别提示:

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其支付的前提不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性质上给予惩罚性赔偿金,其数额按照工资支付而已。劳动者的月总收入中,有一部分不属于工资(比如岗位津贴、工龄工资、效益提成等)。因此,所依据的时效不适用有关特别规定条款,其数额也不是劳动者的月总收入。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主张权益,不要超过时效后才进行。(宜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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