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寿光市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工作,在干完一个月后,小李仅拿到了420元工资,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920元,小李找到公司交涉,要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公司却称,小李未完成公司要求的3项保单任务,所以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小李的工资数额。小李感觉公司的做法不合理,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500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就应当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尽管小李未完成基本工作目标,但仍然提供了正常劳动,因此其工资就不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20元,公司应补发差额部分。后经调解,保险公司补发了小李的工资差额500元。(山东工人报 潘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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