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在客户来电咨询中,很多都是关于加班费,保险费之类的,今天接触的案例就是这样,公司不给员工缴纳费用,而是通过工资的形式直接发给员工,结果产生了纠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与它的七名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就是这种情况。
这七名员工都是外来务工人员,于2006年与这家房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会所的厨房工作。公司与他们约定,加班工资和综合保险费都包含在每月发放的工资中。本来,综合保险费就是单位应当交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的,员工们每月拿到工资后,自然没有这种意识,结果都没有去交保险。后劳资双方发生纠纷,七名员工认为单位经常让他们加班,但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和综合保险费,而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公司则表示保留向七名员工要回已发给他们的保险费款的权利。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是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公司称加班工资包含在每月的固定工资内,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加班应当和劳动者或工会进行协商,公司不能单方面决定,而且加班工资应根据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按照不同标准支付加班费用,无法预先确定,因而不能包含在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中。综合保险的缴纳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将它包含在劳动报酬内直接支付给员工,难以保证员工自己去投保。万一发生工伤意外,保险公司不能支付费用,公司必须承担给予员工享受的工伤待遇。因此,用工单位的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公司分散工伤风险、降低用工成本,使公司在财务上陷于不利境地,更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日前,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公司须按不同标准支付七名员工加班工资并补交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单位便不得不在用工成本上精打细算。有些单位故意将加班工资和保险包含在每月的固定工资中,如此,开出的工资偏高,可以增加单位的吸引力;另外,反正加班工资打了“统帐”,单位在少付加班费时就有了借口。殊不知,这种做法真可谓是弄巧成拙,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给和谐的劳动关系蒙上了一层了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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