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芳将其东家中山市某公司告上法院,2009年4月至9月,阿芳每月工资少了450元,而公司扣减工资的理由是“她有婚外情”。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令公司退还员工被扣工资2700元。
阿芳于2008年8月26日入职被告中山市某公司,任行政人事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阿芳转正后工资为2450元/月。2009年4月开始至同年9月,公司以阿芳违纪、工作效率低下为由,每月扣减工资450元,随后又将阿芳辞退。
阿芳不服,2009年11月27日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故扣工资、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申请仲裁,后又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公司索要被扣减的工资2700元。
公司辩称,因为阿芳在工作期间,与公司里面的一名员工产生了婚外情,闹得沸沸扬扬,影响了公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公司的总经理曾就此事和阿芳谈过话,阿芳本人也同意降薪450元作为对其婚外情行为的处罚。双方口头约定有效,所以阿芳要求公司再支付被扣减的工资是没有依据的。同时,公司提交了一份报告,并称是阿芳自己就此事起草的。但阿芳认为报告上自己未签名,也不是真实的。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辩称扣减450元是因为原告阿芳的婚外情给被告公司造成了损害,且是与原告阿芳协商的后果,但原告阿芳对此不认可,故法院不予认定。法院认定被告每月扣减原告工资450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判决被告扣减的工资合计2700元应当返还给原告。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本案未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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