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是否有效?

案例:
陈小姐是某房地产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同。合同中规定,如果陈小姐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跳槽,需向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2万元。工作1年后,陈小姐发现了另一家房地产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她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深感苦恼。
解析:
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本没有相关规定,而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为了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规定了高额违约金。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种情况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劳动者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对于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不是无任何救济措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公司约定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陈小姐只要赔偿因跳槽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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