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铭(化名)在某民办职业学院工作,岗位是班主任。学生晚自习期间,作为班主任必须跟班。汪×铭觉得:晚自习与正常上班基本上无区别,学院每月支付补助150元少了,应按工资标准支付其加班工资。
【案件回放】
汪×铭(化名)于2006年8月15日到某民办职业学院工作工作,岗位是班主任。
工作期间,除寒暑假外,学院均安排学生每周一至周五上晚自习,晚自习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在安排有晚自习的月份,该学院每月向汪×铭发放晚自习补助150元。
学生晚自习期间,汪×铭作为班主任必须跟班,负责管理班级秩序、处理解决学生的问题。
汪×铭觉得:晚自习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与正常上班基本上无大的区别,学院应按工资标准支付其加班工资,而每月支付的晚自习补助150元,明显低于按工资标准支付的加班费。故此,汪×铭认为学院存在克扣加班工资的行为。
为此,汪×铭将学院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学院支付其2006年8月15日至2008年8月29日期间的晚自习加班费1226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066元。
学院辩称:学校对晚自习期间班主任的出勤情况不做考核;晚自习属于值班性质,且学校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补贴。
【诉讼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汪×铭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首先应区分加班与值班的区别。值班与加班,虽然两者都是对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但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它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而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从事原来的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是否是正常工作的延续,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晚自习与正常上班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存有区别,因此晚自习的性质宜认定为值班,而非加班。在学院已每月向汪×铭发放了值班补助的情况下,要求学院支付其晚自习加班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故驳回汪×铭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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