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事假职工可否享受最低工资

案例:陈某在某企业已工作1年多,在企业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1200元。2010年4月,他请16天病假和1天事假,企业当月发给他工资800元。陈某认为,自己虽请了病事假,但企业发放的工资也不应低于上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专家说法:劳动者只有提供了正常劳动,才有权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如果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比如劳动者缺勤、请病事假、旷工,或是发生迟到早退等现象,其到手工资就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旷工或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迟到早退等也可按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应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计算病事假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内。

专家提醒: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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