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加班,生命难以承受之重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法律有规定,执行打折扣。在快节奏、强竞争的今天,“朝八晚六”的上下班时间,虽被各行各业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却很难落到实处。如此这般,尽人皆知的“朝八晚六”,被异化为“朝八晚‘留’”了。“晚六”蜕变为“晚留”,不断演绎着“被加班”的职业无奈,不时制造着“过劳死”的职业悲剧。

当蓝领和农民工的“被加班”成为社会焦点之时,各行各业“白骨精”(白领,骨干,精英)的“被加班”,却成了被“关注”遗忘的角落。仅4月4日~5月18日的一个来月时间,不同行业的7位“白骨精”竟先后因“过劳死”而英年早逝。4月4日,59岁的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江民,因心脏病突发没能迈过60岁这道坎;4月16日,40岁的广东省四会监狱一监区教导员李瑞书,连续工作42个小时后猝死;4月20日,38岁的广东省电白县树仔镇镇委书记邵远见,连续工作5昼夜后猝死;5月6日,40岁的贵州省检察院毕节检察分院反贪局副局长彭文忠,夜以继日督办贪污大案后猝死;5月11日,37岁的腾讯女性频道主编于石泓,因脑溢血离开了人世;5月17日,安徽省凤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廷洋,外出考察城建和招商引资时猝死;5月18日,58岁的广东省广州市城管局直属三分局副主任科员郭伟贤,在参加完夜间整治泥头车专项行动后猝死……

“过劳死”在许多发达国家被视为职业病。“过劳死”均以个案形式发生,客观上讲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必然性寓于偶然性之中。“过劳死”表面上看是偶然的,但超强度的身体过度劳累、超负荷的精神高度紧张,日积月累必然造成身心的“亚健康”。难怪一位网友这样调侃“只有工作没有生活”的过劳状态:白天,上班,7:30至17:30或18:00,10小时,不能回家。下班后,继续奋斗,开视频会,听讲座,培训,考试……还是不能回家。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权益,《劳动法》对“加班”给予了明确限定:“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样的限定不可谓不明确、不详尽,可是,“被加班”为啥仍被人们“习以为常”呢?就用人单位而言,不是通过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而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就是将加班渲染为“敬业精神”而诱迫人们就范。就各行各业“白骨精”来说,之所以“自愿加班”,不是怕丢了好不容易得来的饭碗,就是怕在与同事的竞争中处于下风,甚或怕影响了自己的事业前程。于是乎,“被加班”逐渐定格为“职场潜规则”,成为各行各业“白骨精”职场生存的“关键词”。

“被加班”还会掣肘就业和消费。日复一日的“被加班”,生成的“老将出马,一个顶三”挤占效应,进一步加剧了严峻的就业形势,极大地抑制了整个社会就业的扩大。年复一年的“被加班”,迫使工薪阶层“有时间工作,无工夫逛街”,压抑了消费冲动,磨灭了消费行为。据美国学者计算,每增加1小时空余时间,边际消费倾向增长0.24%;一周增加20小时,就会刺激经济需求增长5%.数据表明,全方位遏制“被加班”的超时劳动,于国于民,善莫大焉!

劳动着是美丽的,勤奋工作是一种美德,但劳动应是体面的、有尊严的,不应被“被加班”所绑架,更不应以“过劳死”为代价。(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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