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职工,每周一、三、五到该单位工作,每次工作4小时。今年4月,单位提出与他解除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李某同意解除合同,但他提出,自己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了3年,一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支付他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300%的工资。遭到单位拒绝后,李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审理后,没有支持他的申诉请求。
评析:劳动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该规定并没有将休息休假作为必备条款。另外,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2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的规定,年休假的享受主体也并未包括非全日制职工。因此,非全日制职工可以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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