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再工作不算劳动关系

李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又至山东某物业公司工作,后因未签合同、未享受加班费,李某与物业公司发生争议。李某要求双倍工资和加班费的请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呢?
李某于2002年3月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9年3月,李某经人介绍来到物业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3月,李某离开物业公司。李某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物业公司每月支付其1200元,遇法定节假日,他加班也从未享受加班费。2010年11月4日,李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以看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李某于2009年3月到物业公司工作前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已经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故李某与物业公司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李某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于法无据。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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