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福因“立即辞退”员工被判赔近7万补偿金

7月3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最近一段时间,在中国高速发展了15年的家乐福似乎风光不在,继“欺诈门”事件轰动全国不久,从今年2月开始,家乐福被曝再现“关店门”。一时间引起网民议论纷纷,网友发问说:“关店?那无辜的员工怎么办?” 家乐福员工风波,似乎也从此拉开了大幕。
近日,因认为员工存在重大违纪事项,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天通苑店将员工李某“立即辞退”。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认为,天通苑店“立即辞退”的处罚过重,应赔偿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9540元。
那么,家乐福所说的“重大违纪事项”是指什么?最终北京市一中院又为何会判决 家乐福赔偿这位员工近7万元的补偿金呢?
家乐福天通苑店将原物流处长李某告上法庭。天通苑店称,李某在任职期间,在盘点时严重违反盘点程序,将盘点清单上没有任何人签字的数据输入系统,导致盘点结果出现重大差异。此外,天通苑店还称,李某将其专属掌控的调整盘点数据的密码擅自授权他人使用,进而导致密码泄露,致使他人虚增库存。天通苑店说,按照《员工手册》,他们立即辞退了李某,并没有给予他任何经济补偿金。
李某说,家乐福天通苑店开店后,由于管理不善,每个月的损耗都非常大。家乐福天通苑店认为差额出现是因为存在虚报,而虚报是由于他的疏忽造成的,但实际上与他并无关系,因为按照家乐福的盘点程序,应是店长对整个盘点的质量和结果负责的。
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做出裁定书,认定对李某做出“立即辞退”的处罚过重,需支付近7万元的补偿金,因而家乐福 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补偿金。
最后, 法院指出,虽然李某的工作方法违反了单位的标准工作程序,但是家乐福天通苑店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及影响,因此法院认为家乐福对李某做出“立即辞退”的处罚过重,并判决其赔偿李某69540元补偿金。
“立即辞退”员工,用人单位要给员工赔偿。对于家乐福的这份判决,很多劳动者都拍手叫好。劳动法资深律师时福茂解读说,任何一个企业,无论是什么资质与背景,都应该遵守《中国劳动合同法》,不允许违法解约。
时福茂:这次中级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认定家乐福违法解雇,并且给劳动者予以赔偿,这个判决可以看出,任何一个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还是私营的,无论是小企业还是跨国集团的企业,都应该认真遵守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就本案来讲,员工的行为是不是已经对单位造成巨大损失,是不是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虽然操作上有一些违法规程,但这里面是不是他的原因直接导致了当前的重大损失。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这种损失是由劳动者所造成的,就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是违法解除,就应当给予赔偿,应该予以纠正。
我们知道,通常情况下,用工单位不允许“无理由”的辞退员工。然而,从家乐福这个案例来看,如果员工存在工作失误、违纪等问题,用人单位是不是也不能“解约”呢?
劳动法资深律师时福茂说,《劳动合同法》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进行保护的,如果员工在没有造成重大过失、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在转岗、培训之后,仍然不能够胜任的,应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时福茂:任何一个法律不能仅仅保护一方,它除了保护弱者以外,它还体现了一个公平。实际上《劳动合同法》也不仅是保护劳动者,不保护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任意违法、任意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不能开除。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是就成了铁饭碗,即便是铁饭碗,如果有重大过失,有违法行为,照样可以解雇。比如说一个员工总是小错不断,大错没有,就不能开除了吗?并不是这样的,如果说你不能胜任这个工作,总是出现失误,总是出现问题,这种情况下可以对你进行培训或者换岗。如果说经过培训或者换岗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解雇的,但这种解雇要提前30天通知,或者说给一个月工资以后是可以解除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明确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劳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劳动者权益不断得到完善,工资不断上涨、福利也不断提高。然而,从一些洋企业的“劳工门”中,我们也不难看到,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有时仍然会隐隐作痛。对于这些隐痛,希望真的可以像家乐福中国区总裁罗国伟所说的那样,企业员工要“关爱到家”。
罗国伟:实际上家乐福在中国有很多员工,有5万多名员工。我们实际上在我们的管理理念里面有一个叫做关爱到家,就是说我们大家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员工的关爱,关爱体现在对员工的培训,对员工的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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