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致残 老板领走保险

“明明是我受伤致残了,然而老板却把保险公司本应该赔付我的保险金领走了,理由竟然是‘厂里已经赔偿过我了’。幸亏法院为我讨回了公道!”日前,河南禹州市浅井乡的张四海在谈到自己艰难讨还工伤赔偿保险金时,对企业的做法仍耿耿于怀。
张四海原是禹州市军辉石料厂的一名放炮工。2008年12月18日,一声巨响过后,他不幸被高空落下的一块石块砸伤了手,后来虽然经过抢救治疗,还是落下了七级伤残。最后,经过多次调解,禹州市军辉石料厂一次性赔偿了他6.5万元工伤赔偿金。
然而,张四海在随后与原来的一名工友闲聊时偶然得知,石料厂老板在与他存续劳动关系期间,为包括他在内的14名工友购买过人身意外保险,后经了解主险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得知这一情况,张四海来到禹州市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令他感到意外的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34022.35元保险金已被人领走了,领款人是禹州市军辉石料厂的老板。闻听保险金已被老板领走,张四海急忙赶到厂里核实,然而,得到的答复是:“你已经从厂里获得了工伤赔偿金,再说为工人们买保险的钱是厂里出的,所以保险金理应归厂方所有。”
明明是自己受伤致残了,保险金却被老板领走了,张四海百思不得其解。为了弄个明白,2010年9月7日,他来到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律师在严格审查相关条件后,决定帮助他讨回这笔钱,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此后,通过查找相关证据,查阅有关法律后,张四海将禹州市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禹州市军辉石料厂作为第三人起诉到禹州市法院,要求将3万余元保险金支付给他。然而,令张四海意想不到的是一审禹州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的请求。
看到自己的诉求未被支持,张四海当即决定上诉至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许昌市中院作出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
2011年6月1日,禹州市法院对此案再次进行审理,支持了张四海的诉讼请求,判令禹州市某保险公司给付张四海保险金34022.35元。但保险公司不服判决,认为再审认定事实错误,并上诉至许昌市中院。因禹州市某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许昌市中院驳回了该保险公司的上诉。
就这样,历经两年多的艰辛维权,今年6月22日,张四海终于从禹州市法院执行局领到了本应该属于他的3.4万余元的保险金。
针对此案,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说, 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张四海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受到伤害,依法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员工可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此外,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不影响商业保险金的获得,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律师说,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企业,造成员工无法正常获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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