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任两职,只能领一份薪?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行政工作的组成部分,徐先生既然担任了行政高级经理一职,董秘工作就包含在内”、“这里是民事法庭,不是刑事法庭、劳动法庭,可见,民事借款与劳动合同纠纷属同一体系”……本报《惠州观察》曾于今年4月1日刊发了名为《惠州港业公司原高管离职引纠纷》的劳动纠纷案件报道。8月11日上午9时,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就该案进行了二次开庭审理,被告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和惠州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港业集团”和“港业公司”)提出了一些与此前仲裁答辩中不一样的说法,并否认了原告徐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一人两职,工作内容相同?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针对原告方徐某提出发放董事会秘书津贴的要求,被告方港务集团和港务公司一改此前“港业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本意是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时才能享受津贴,徐某是高管人员,按规定不应再享受该津贴”的说法,认为原告徐某之前所担任的行政高级经理一职已经包含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因此,即便徐某被港业公司聘为董事会秘书,其共计7.5万元(以每年6万元计,徐某共担任董事会秘书15个月)的津贴也不予发放,并再次强调,徐某并没有因为兼任秘书一职而与港业公司产生任何劳动关系。
“明明是两个不同的职务,不仅工作内容和性质不同,而且受聘方也不一样,怎么能说是相同的呢?”听完被告方的辩解,原告徐某表示反对,并在现场拿出了他与港务集团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并没有规定其行政高级经理一职中包含了在下属合资公司(港业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他还拿出了2010年7月8日港业公司召开的六届一次董事会上的决议,上面明确写出了徐某在港业公司担任行政高级经理,同时被聘用为董事会秘书。
对此,被告方港务集团坚持认为,徐某工作的职务可以有不同,但内容却都是相同的,而且都包含在了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同时,为了证明徐某董事会秘书一职属于行政高级经理的工作范围,被告方还举例说,不光是董事会,如果监事会要徐某去做一些记录之类的工作,也属于行政工作的范畴,因此,徐某不能领取董事会秘书的津贴。
庭下调解进行中
另外,类似的争议也出现了原告徐某50%绩效工资能否被扣除以及他向被告方的民事借款能否用劳动报酬(工资)抵扣的问题上。尤其是在借款与工资抵扣的问题上,原告徐某始终坚持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由《合同法》加以约束,后者由《劳动法》加以约束,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导致双方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是不相同的,应当区分开走两条法律程序。不过,被告方在现场提出了“这里是民事法庭,不是刑事法庭、劳动法庭,可见,民事借款与劳动合同纠纷属同一体系”的说法加以辩驳。
最后,经过近2个小时的庭审,原被告双方仍没达成一致,当庭审判员提出了庭下调解的建议,虽然双方都予接受,但原告徐某并不接受被告方只发放董事会秘书一半津贴的调解条件,该案仍需等待法院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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