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不给哺乳假全是单位说了算?

一女工生产后,由于自己和孩子身体都不太好,家里又无人照顾,于是想请哺乳假。没想到单位竟不同意,这让女工猝不及防。日前该女工致电本报,向记者倾诉了其内心的苦闷。

该女工姓乔。她告诉记者,原本她身体就不太好,结婚多年也没有孩子。去年初,年届不惑的她终于怀孕了,这下她成了家里的重点保护对象。在家人的精心照料下,去年11月份,她有惊无险地产下了一名女婴。可不久,她就发现女儿体质较弱,很容易生病。由于家里的老人都七老八十了,孩子只能自己照顾。她原本身体就不好,再加上担忧女儿的身体,产后她患上了神经衰弱等多项疾病,无奈她请了一位保姆来和她一起照顾孩子。转眼,她的产假期满了,但她一不放心将体弱的孩子交给保姆一人看管,二又感到自己的身体还未恢复,还需要继续休养,于是决定向单位请哺乳假。可单位表示,单位人手很紧张,无法同意她请哺乳假,希望她马上到岗上班。还说若她要照顾孩子,可以辞职走人,这样单位就可以另雇他人。

后来,齐女士拿着区中心医院的诊断和病假证明,再次向单位请假,单位人事经理称,单位只承认某市级医院的诊断。

身体不好,加上单位不准假,齐女士心情越加糟糕,难道她必须在孩子和饭碗之间做一选择?为此她先后打来了多个电话,希望能得到一个两全之策。

有关专家对此提出了四点意见:首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所以,作为用人单位应正确对待职工的这一申请,确实不能准假的,应该做好解释工作,并给予必要的人性关怀。绝对不能逼迫职工辞职。其次,作为女职工来讲,请哺乳假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要工作许可、单位批准。所以有困难,应尽量陈情取得领导谅解,若执意不上班,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再次,若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是应当准许女职工请哺乳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因此,如果齐女士确实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的,单位应当让其享受哺乳假,单位“只认某市级医院诊断”的做法是错误的。另外,如果齐女士的孩子年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还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这是在《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最后,专家认为,若齐女士真的身体不适,有医院证明且处于法定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也是不能限止其病休权利的,否则将构成侵权。

我们知道,国家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一直特别重视,特别是对那些处于经期、孕期等特殊期内的女职工的权益,更是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保护。作为用人单位对女工的权益一定要倍加关注、依法执行,有条件的应尽量同意职工的假期,确实工作不允许的,也应创造一些条件为女工的工间哺乳与休息提供便利。虽然从单位的角度来说,要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是否准假也只涉及一个女工个体,但须知正是这一个个的个体,却担负着繁衍的重任,若站在这个高度来考虑,单位的意境或胸怀或许就不一样了。(申江劳动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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