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胎休病假超过医疗期能否被辞退

女职工怀孕后,因身体不适请病假,病假超过了医疗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她的劳动关系?本报屡屡接到这样的咨询投诉。

小文日前来到本报咨询。小文说,她是大学毕业生,结婚前后,曾在多家企业工作过。去年3月,被一家文化公司聘用,担任了专职文秘,双方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

时至去年岁末,她怀孕了。因为有过宫外孕流产史,且身体羸弱,医生叮嘱她保胎,她本人也恐惧再次流产,便请病假在家保胎。

由于她在这家用人单位工作不满一年,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她请病假至今,病假已超过了医疗期。日前,用人单位派员携礼品上门慰问,一番嘘寒问暖,来人告诉她:她的病假已超过了医疗期,要么她马上上班,当事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她辞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这两条路她如果都不愿走的话,用人单位只能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当然,由于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她的劳动合同,也会按规定给予她经济补偿金

小文想问的是:孕期女职工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企业这样做,有没有依据,最重要的是,用人单位有没有解除她劳动合同的权利。

法律对此未规定

在本报接待的咨询投诉中,小文这样的问题并不是第一个,因为没有法律法规对此予以明确,实际生活中总有由此产生的纷争。女职工孕期、经期、产期和哺乳期等“四期”保护,散见于多个劳动法律法规中,《妇女权益保护法》亦有涉及。但最为集中的依据,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脱胎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但所有的劳动法律法规,有的出台在1995年之前,斯时,《劳动法》尚未实施;有的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像企业内部规定建立幼儿园之类,已经不符合时代的发展。在这些对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小文所言的,恰恰没有相应的依据。

拿《劳动法》来说,除了规定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工作以外,只有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而更为详尽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则规定,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使用小文的用人单位认为,他们并没有以小文妊娠等为由解雇她,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雇她的,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于小文请的是病假,用人单位认为其做法是有依据的。

众说纷纭盼明确

就此,记者聆听了部分人力资源经理、法律工作者的意见,想不到他们也是众说纷纭,有的是“挺文派”,有的是“倒文派”。

“挺文派”最坚定者,是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律师,罗律师认为,《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女职工在孕期这一法定情形出现,就应该保护她的合法权益,其重点不在请病假与否。

“倒文派”最坚定者,是小文所在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曹经理。他认为,国家在设立医疗期规定时,并没有考虑男女职工之别,小文请病假,超过了医疗期,继续请病假,用人单位据此就有权力对请病假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从现实来看,孕期女职工如果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不也照样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吗?而《妇女权益保护法》对孕期女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刚性规定对此并无规定。如果医疗期对孕期女职工无约束力,要么法律刚性作出规定,要么企业有权解除,否则,医疗期的设立还有何意义?

解除原因是关键

记者认为,要解答小文怀孕超过医疗期继续请病假能否辞退这一问题,要综合考虑。

首先,我们要从劳动法律立法原则考虑。作为诸多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也就是说,劳动法律法规的制订,其前提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记者认为,在碰到法律难题时,应该从倾向于劳动者权益考虑。

其次,用人单位的说法,也是有道理的。国家设立的医疗期,确无规定男女职工之别,怀孕女职工理应受此约束。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用人单位解除小文之类的女职工劳动关系的真正意图是什么?如果只是针对怀孕女职工超过医疗期仍在请病假休息,记者认为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凭此解除,似有利用法规之嫌。更何况,《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孕期保胎算不算患病呢?毕竟小文请病假的原因是保胎,如果细究,单位看起来是因病假超过医疗期而解雇,实际上还是因为小文怀孕,这又回到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关系。

由此,记者认为,对类似小文这种情况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发,让其继续休病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妥。当然,作为怀孕女职工,如果自身身体状况许可,也应该从维护企业利益出发,回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申江劳动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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