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胎持续休假,公司不满其行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身怀六甲的女白领金小姐经过仲裁、一审、二审,赢了官司,不料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其产后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无奈之下,金小姐只得再次起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支付被拖欠的孕期及产假工资。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金小姐的诉请。
2007年1月,31岁的金小姐通过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进入一家外资公司任财务工作,月薪4500元。2008年9月24日至10月16日,金小姐因先兆流产住院保胎。出院之后,金小姐也一直在家休病假。外资公司认为金小姐长时间休假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转,要求其尽快回到工作岗位,否则将按规定调整其岗位及薪资,并出具了书面通知。金小姐并没有理会公司的要求,公司一怒之下解除了与金小姐的劳动关系。
2008年12月17日,金小姐走上了漫漫维权路。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在2009年6月下旬,金小姐获得了胜诉,之后又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支付了金小姐从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补缴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期间的社保费。但此后,金小姐的工资及社保费公司仍然拒绝支付和缴纳。
2009年5月7日,金小姐剖腹产下一子。因为公司停缴社会保险,金小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年9月下旬,金小姐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从2009年2月至今的工资及产假工资,并从2009年2月起补缴社保费。
法庭上,该公司辩称金小姐的诉讼主体应该是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自身与金小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金小姐从2009年2月以后,一直未曾到公司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除因由女职工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女职工构成严重违纪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本案外资公司是服务外包关系,金小姐实际与外资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该公司在她孕期内,单方解除与金小姐的劳动关系实属不妥,应恢复与金小姐的劳动关系至她哺乳期情形消失。另外,因公司停缴金小姐的社保费,导致她无法申领生育生活津贴。鉴于双方存有劳动关系,金小姐要求公司支付其孕期病假工资及产假工资,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的请求,应予支持。
调解无果,法院遂作出判决,对金小姐的诉请予以支持。 (申江劳动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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