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李是一家日资企业的缝纫工,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计件工资制度,规定职工轮班作业,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工资20元。小李一般每月工资为1200元左右,效率高时可以得到1600元左右。有一段时间,公司由于需要赶制一批时装,在小李已经达到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安排小李等人在休息日加班。
过后,公司以小李每月工资1200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据此向其发放加班工资。小李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在加班期间,她急公司之所急,工作十分努力,工作效率与平时最高相仿,因此她认为公司应该以每月16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或者至少以平均月工资1400元为基数。为此,小李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该如何确定她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点评]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本案例中,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计件工资制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劳动者按照企业工时制度完成工作任务后,依法取得劳动报酬。
而本案的关键在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工作,应该如何计算工资。对此,法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本案中,企业因生产需要,安排小李在休息日加班,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企业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计件工资制度的情况下,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应该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目前,在绝大多数实行上述工时制的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不依法律法规执行的违法现象。 (江苏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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