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已婚,家住浙江省温州市,于2006年7月应聘到苍山县某国有企业工作。2009年4月28日,杜某向单位申请探亲假,要求回老家看望父母,单位同意了杜某的申请。5月19日,杜某返回单位。可是,当杜某领取工资时,发现单位扣发了他300元工资。经询问,杜某才知道因为休探亲假,单位扣发了工资。杜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申请,要求单位退还扣发的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杜某完全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第3款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杜某并没有超出假期时间返回单位。同时,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也就是说,休探亲假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应当按正常出勤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支付。经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单位返还扣发杜某的3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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