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应聘到一家酒店做厨师,并与该酒店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某每月工资1600元,每个月的30日发放。但在工作期间,老板总是随意延期支付工资,有时延期3~5天,有时延期10多天。今年3月,赵某贷款买了一套住房,每月需要按时支付房贷,但老板随意延期支付工资给赵某支付房贷带来困难,于是,他要求老板按期支付工资,但该酒店老板称每个月的工资都没欠他的,只是有时生意太忙忘记支付,不是无故拖欠。此后,老板发放工资还是跟从前一样随意延期。无奈之下,赵某以该酒店无故拖欠工资为由投诉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逾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行为均为无故拖欠。由此可见,该酒店老板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赵某工资属于无故拖欠。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依法向该酒店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酒店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目前,该酒店已改正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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