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间,原告董师傅在朱师傅与妻子小程夫妇在婺源县城开的木门厂做工,负责安装木门,计件结算工资报酬。同年7月,该厂销售一批木门到乐平市接渡镇,董师傅受朱师傅指派前往安装。2010年2月13日经双方结算,朱师傅应给付董师傅工资计人民币9000元,朱师傅亲笔出具欠条交给董师傅,作为日后结算工资依据。此后,董师傅凭欠条多次催朱师傅给付工资,均未遂愿。2010年11月11日,朱师傅因遇交通事故而当场身亡。事后,董师傅即以欠条向朱师傅妻子小程索要工资也无结果,遂于今年3月4日,将小程告上了法庭。今天,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了判决,依法支持了原告董师傅的诉讼请求。
法院缺席审理查明,被告小程与朱师傅生前是夫妻关系,原告是受被告丈夫生前所雇而在其门厂打工,主要工作内容是负责安装木门,工资计算方式是按件计酬。作为诉讼证据的欠条,是原告按照被告丈夫指派完成在乐平市接渡镇安装木门工作后,由被告丈夫与原告直接结算的应付工资凭证。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婺公交认字【2010】第01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了被告丈夫于2010年11月11日身亡的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丈夫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受雇于被告丈夫并接受其指意从事和完成具体工作量,又有约定的工资结算方式也已实际进行了工资结算,故原告与被告丈夫之间的双方已经实际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丈夫的指令完成了工作内容,是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丈夫分配了原告工作并与其进行了工资结算,也是实际履行了合同。被告丈夫向原告出具的工资欠条,是证明双方已经形成了合法债权债务的有效凭证。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该欠条所载明的债务,是被告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发生和存在的债务,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向被告提出按欠条支付9000元劳动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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