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谢谢你们帮我拿到了救命钱。”日前,当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决受害人吴大哥胜诉,将获得199991.41元赔偿金时,他激动的抓着华蓥法院办案法官的手如是说。
吴大哥于2002年3月开始到被告华蓥市某煤业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0年2月1日,吴大哥被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诊断为: 煤工尘肺二期。2010年4月23日,原告吴大哥所患煤工尘肺病经华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吴大哥于2010年底将老东家某煤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华蓥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华蓥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吴大哥在被告华蓥市某煤业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被诊断为煤工尘肺二期,并经华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吴大哥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其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其工伤待遇的诉讼主张,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吴大哥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9999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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