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8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芮娄不服维持不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作出判决,撤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该院审理查明,芮娄从2008年10月17日开始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2月15日14时30分左右,芮娄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D区值班站岗时突然晕倒在地,导致受伤。
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左侧颞叶脑血肿;2、右颞部术后颅骨缺损;3、癫痫持续状态(外伤性)。另查明,2003年芮娄因摔伤做过右颞部后颅骨手术。
2009年4月21日,芮娄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为由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日被该局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芮娄的癫痫系旧病复发所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不认定芮娄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芮娄不服,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予以受理。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芮娄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芮娄是因工作原因受伤还是因旧病复发受伤。疾病证明书中的诊断结论与医师意见,以及对医师的调查笔录,均未对芮娄是否旧病复发导致癫痫作出明确的结论。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规定保安实施三班倒的工作制度,不能排除罗锐系值班站岗时因工作劳累突然晕倒致伤导致癫痫的可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认定芮娄受伤系旧病复发,作出工伤认定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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