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就拖欠工资达成协议 单位不履行可申请支付令

王某于2009年2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至7月份已拖欠了王某3个月的工资共计3600元。王某向公司多次讨要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赔偿金。在仲裁委的调解下,王某与该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自签订调解协议书之日起10日内,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3个月的工资。但约定支付工资的期限过了一个星期后,该公司还未支付王某工资。没办法,王某只好再次来到仲裁委。
仲裁委查明该公司确实未按约支付王某工资,便告知王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于是,王某便持调解协议书到法院申请了支付令。该公司依法及时支付了拖欠王某的工资。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