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岗位调整工会主席被炒 索赔百万败诉

公司调整正、副工会主席的工作岗位,是否为变相打击报复?公司能否依据《管理手册》将员工辞退?8月3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该起公司正、副工会主席被炒“鱿鱼”后天价索赔案作出判决,对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岗位调整两原告认为遭报复

据了解,原告周明钟、杨志光2001年11月21日入职被告某电镀公司任保安。2008年5月,经推选,周明钟、杨志光分别兼任该公司的工会主席和副主席职位。2009年12月,被告某电镀公司调整两原告的工作岗位,从“保安”一职调整为“绿化清洁员”,两原告认为之前发生了企业和工人的纠纷,作为工会主席曾经替工人说话,维护了工人的利益,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一直怀恨在心,就借机以调整工作岗位来打击报复。两原告拒绝被告的岗位调整,要求回原“保安”岗位上班,被拒绝。两原告遂向劳动部门投诉,并自2009年12月18日后没有回到被告处上班。

2009年12月24日,被告作出通知,称因原告连续旷工三天,要求原告在四天内按时上班,否则按公司管理规定处理。后原被告协商不成,2010年1月13日,原告周明钟、杨志光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两原告对仲裁不服,起诉至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共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违反工会法规定打击报复工会工作人员的赔偿金等共计200多万元。

连续旷工七天视为自动离职

被告则称,两原告连续旷工七天以上,被告有权以其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对工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经查明,被告公司《管理手册》中有员工连续旷工七日视为自动离职的规定,原告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确认被告提交的《管理手册》。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不降低劳动者报酬、不增加劳动强度的情形下是可以行使人事管理权,协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的。原告也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被告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还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但原告在双方协商之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仍存续期间即不回被告处上班,在2009年12月18日后连续旷工至同年12月30日,已严重违反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因此无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宣判后,两原告对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该案未生效。(新快报)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