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公司因金融危机,效益不好,想让员工回家待工三个月,待工期间除第一个月外,其余时间不发放工资。“公司的决定不是侵犯员工的利益吗?”
【案件回放】
2008年11月,某中外合资公司因金融危机,效益不好,想让一部分员工回家待工三个月,等到形势好转了,公司订单多了,再让员工回来上班,但回家待工期间,除第一个月发员工860元之外,其余时间不给员工发放工资。
公司向员工发出公告:“本司因受经济大环境影响,生产车间的全体员工从下个月起暂时回家休假,直到公司的业务恢复正常,具体时间请大家等待通知。员工休假后的第一个月,公司支付职工86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从第二个月起不再支付工资。”
部分职工觉得:公司的上述决定侵犯了员工的利益,认为待岗生活费应该协商一致,不能由公司单方说了算;
还有的职工认为:公司不应只在第一个月发放860元,而应该在休假期间每个月都要发放860元;
更有的职工则要求:干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走人。
员工的强烈反应和种种要求,令公司人力资源部十分头疼,连续几天给职工做解释工作。
无论公司如何解释,还是说不通大家。在僵持不下之下,公司五十二名员工集体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
1、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调解协议的,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
2、愿意继续待岗的,保留劳动关系,待岗的第一个月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支付;第二个月开始,仍没能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由公司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放待岗生活费至恢复生产为止。
【专家评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单位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停工停产期间的休假及工资发放安排,且该安排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在员工不同意公司的安排后,公司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用人单位在处理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时期的劳动者薪酬福利等敏感问题时,一定要注意员工队伍情绪的稳定,可以号召职工共渡难关;职工不理解时,也尽量协商解决,切忌单方面作出决定,以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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