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举可否带薪年休假,工资咋算?

蔡×举(化名)1995年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后,到某制品公司工作不满一年。原本与新单位协商不休年休假,后来蔡×举反悔了,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新单位支付他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案件回放】
蔡×举(化名)1995年7月1日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
2008年9月1日,蔡×举与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当年当月入职某制品公司。
由于制品公司生意红火,工作任务较重,公司与蔡×举口头协商:“今年不再安排你年休假行不行?”
“行!”蔡×举同意了。
事后,蔡×举反悔。2008年12月12日向公司提出休年休假的要求。
“你不是同意今年不安排年休假了吗?”
制品公司认为之前蔡×举已承诺今年暂不休年休假,现在又提出来,出尔反尔,而且蔡×举今年9月才入职,至12月才入职3个月,不符合休年休假条件,所以不批准。
对制品公司的决定,蔡×举的态度是:以硬碰硬!
蔡×举气愤地于12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他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蔡×举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制品公司应按蔡×举的日工资3倍支付其10天的年休假工资。
【专家评析】
蔡×举累计工作年限为13年零2个月。2008年9月1日与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入职某制品公司。虽然蔡×举与机械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中断,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因此,蔡×举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
由于用人单位未在规章制度中约定年休假的安排办法,因此蔡×举应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及折算日工资的数额应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规定来确定。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制品公司应按蔡×举的日工资3倍支付其10天的年休假工资。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