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内单位不得扣发工资

女职工季某在产假期内,单位无故不支付其工资,产假期满后,也未安排其工作、未支付其生活费。最终,季某依靠法律讨回了公道。

季某于2006年5月进入济南市某信息公司工作,先后从事营销秘书、营销高级助理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0月20日,季某怀孕7个月时开始休假,并于2008年1月24日生育,后双方因产假工资等问题产生争议,并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2008年10月1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信息公司支付季某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的工资2730元、生育费用3500元。2009年1月24日,季某哺乳期满。2009年2月,季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信息公司支付2008年2月、3月及4月份半个月的产假工资325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300元;2008年4月16日至本裁决生效之日的生活费(按每月608元计算)。

庭审中,信息公司称已与季某终止了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季某在岗期间月工资为1300元。

仲裁委认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且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季某产假期内,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季某产假及哺乳期满后,因双方存续劳动关系,故季某要求生活费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工资经济补偿金问题,因信息公司未支付工资时双方处于诉讼过程中,并非无故拖欠,故对季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规定,仲裁庭裁决:信息公司支付季某2008年2月、3月及4月份半个月的产假工资3250元、2008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的生活费7600元;对季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山东工人日报 记者  高原  通讯员  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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